电话:0838-2203606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今日学法】未按规定打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成都人社局 时间:2025-05-23 作者:成都人社局 浏览量:

打工人的每一天

从和考勤系统 “斗智斗勇” 开始

指纹打卡时,苦练 “指纹解锁绝技”

钉钉打卡时,又得时刻盯着手机定位

本以为这样就够折腾了

没想到现在刷脸考勤登场

还可能因为这一项就被 “判了出局”

和小编来一起看看

这场 “打卡风云” 背后的故事吧

↓↓↓

5.23-1.jpg
图片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且拒不改正,工作期间请假超过三次,且其中两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工作期间旷工累计三次,未准时到岗9次且不按规定进行打卡等为由主张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是,公司未提交关于录用条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

根据张某提交的考勤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病假证明等证据显示,张某存在请假行为,不存在旷工行为;张某按时通过钉钉打卡,仅凭缺少刷脸打卡,不足以证明存在迟到行为。综上,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图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来源: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阳招聘网提示您,关注德聘人才公众号查看德阳最新招聘求职信息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 2016-2023 四川鼎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3845号-1 网安备案:51068102510917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银鑫五洲广场2812 EMAIL:hr@dyzpw.cn

ICP经营许可证:川B2-20211155 人力资源证: 广行审[2021]40号

Powered by PHPYun.

关注

用微信扫一扫

反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