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和老板谈好 “和平分手”
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后
突然一拍大腿:这事儿好像有点亏
我能反悔吗?
别慌!
咱们今儿就来唠唠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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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小刘与公司于2024年12月8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明确协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绩效、奖金、保密费用、福利、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应向小刘支付的最终和全部款项,小刘也承诺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结束,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因此,在小刘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存在前述规定中所指的欺诈、胁迫等可能致使协议无效的情形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解除协议应当认定有效。2025年1月15日,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向小刘支付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小刘也表示认可收到,至此,双方解除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小刘再次要求公司支付协议约定金额之外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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