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待遇由谁支付呢? 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题三: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的医疗机构有没有特殊要求,能否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工伤医疗费呢?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进行治疗。若情况紧急的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如果事故发生地在省外,要在当地治疗的,应优先选择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保部门报告情况,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省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费用。 市本级:0838-2505527 旌阳区:0838-2553353 罗江区:0838-3121831 广汉市:0838-5512333 什邡市:0838-6730056 绵竹市:0838-6906340 中江县:0838-725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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